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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4节(5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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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二、一个提案被提出来以后,它就是当前唯一可以讨论的议题,必须先把它解决了,或者经表决同意把它先搁置了,然后才能提下一个提案;但必须等无人发言时,才能进行投票表决,并甴主持人决定;而必须进行正、反两方分别的表决,缺一不可。不可以正方表决后,发现已经达到表决额度的要求,就认为没有必要再请反对方表决。

三、所有与会者发言之前必须举手,而且必须在得到会议主持人的允许之后才能发言。发言者必须起立,每次发言时间不得超过三分钟,超出时间,主持人可以制止其继续发言,对一次提案的发言,一人不超过二次。未经允许而发言,超过间时强行发言,都将记违规一次。

四、意见相左的双方,应轮流得到发言权:辩论的时候有人请求发言,主席应该先问他持的是哪一方的观点,发言人必须以“赞同”或“反对”来回答,以明确表示自己的观点,如果其观点与上一位发言人相反,那么他有优先权。发言内容必须围绕当前待决提案,并且不得与以前的发言人类同,如果发言人的言论显得与提案无关,或内容重复,主持人应该制止其发言。违者将被给予警告;

五、发言人只许对会议主持人说话,发言过程中绝对禁止对提案人、以前的发言人进行人身攻击;也不许对他人发言中的逻辑漏洞和语言错误进行性攻击,发言是能围绕提案本身进行,只许就事论事,不能怀疑提案人、以前的发言人的动机,违者将被给予警告;

六、在一次会议其间,三次警告算一次违规;二次违规,将被逐出场一天,在同一期限内,被三次逐出场,则除消其本届议员的资格。

规则(下)

当然这六条规则全都是大条例,在下面还附有一些小条例,和对每一条规则详细的解释说明,因此也让人看得十分清楚。

同时商毅也对提案模式进行了的标准化制定,这也是为了防止一些议员的提案漫无边际,不知所云,或者纯粹就是发牢骚话,再不就是一些根本无法做到的事情。当然这在《罗伯特议事规则》中也有说明。

按照《罗伯特议事规则》的规定,一个标准的提案,必须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俱体的方法、实施了该提案之后产生的效果、完成提案所需要的条件,如资金、物资等等的来源等六个大要素,而非一个空洞的大话题。所有未按规定格式的提案,一率不得受理。

说白了就是让提案者自己要想一想实现或解决这个提案的办法,而不是只知道抱怨,牢骚,只知道提出问题,而却把解决问题的事情扔给别人。而这一点在中国,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都由为意义重大,因为中国人一向喜欢空谈阔论,而缺少实干的精神。

另外一点就是,一旦参政院对某一提案做出了决议,在一年之内,不再接受类似的提案,除非发生了特殊情况,可以除外。这是为了防止一些议员因为自己的提案未能通过,而故意反复提交,浪费时间和精力。

虽然商毅尽量简化了《罗伯特议事规则》,但这毕竟经过几百年经验总结才得出的规范,因此黄宗羲看了之后,也惊叹不己,差不多是一个字都不用改了。而另外三人看了,也都赞不绝口,认为如果按照这六条规定进行约束,参政院的工作完全可以正常运行起来。

其实这一套规则商毅早就拟定好了,不过在一开始并没有拿出来,主要是因为在一开始,商毅只想把参政院办成政协,而不是议会,并不希望参政院成为一些人限制自己和内阁的阵地,因此也有意让参政院运行的效率低下,以免过多干涉自己施政。同时也是想看一看参政院成立之后的效果再说,而且让议员自己去感受一下没有规则的苦痛,这样自己的这套规则,也就容易让人接受。

而现在大局己定,参政院运行了二年多以后,也基本被人接受,至少参政院里的议员们都希望参政院能够保留下去,虽然说议员还不能算正式的官员,但有一个可以发表自已政治观点,并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参与政治的地方,还能吵架骂人,当然都不会拒绝。另外也有相当一部份人希望能够把参政院尽量完善,好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次被商毅邀请的四个人,基本都是这个态度。

因此商毅拿出了这一套相对来说已经十分完善的会议规则,当然也一下就被接受了下来。由其是黄宗羲,他是这四个人里唯一在原明和南明弘光朝廷中都出任过重要职务的官员,也参与于许多次朝廷决议的讨论会议,当然知道有八成以上的决议讨论都会在无休止的跑题和互相攻击中不了了之,包括黄宗羲自已,也在为数不少的讨论中攻击别人,或是差开了议题,但等他担任了参政院的议长之后,才明白这个家都不好当,虽然他也想了一些办法制度,但都不能根本上解决这此问题,黄宗羲也是举双手赞成,同时他也想到,如果以前明朝有了这些制度,也不致于落到现在这一步了。

等几个人都大致看完了这套会议规则之后,商毅这才道:“今天我请四位先生过来,并不仅仅只是为了制定参政院的制度,还有就是我们在未来建立新朝之后,将釆用什么样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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