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手救動物只花三分鐘(3 / 3)
、病痛、緊迫、精神虐待等可怕的折磨都會發生。
關於社會成本,可分兩部分,第一是結紮一隻狗要花多少錢。如果以結紮費用而言,一隻母狗大約1500元(手術1200+住院300),也就是政府每隻母犬只要出資1500元,但卻可換取非常多志工免費勞力,台灣原本就有非常多人在做tnr,他們自掏腰包都願意做,如果政府願意出這1500元/隻,大家當然更樂意投入。解決流浪動物的方法規模一定要大,以目前政府捕捉、收容、撲殺的方式,必須花很多錢(新北市今年而言,光80個管理員和捕犬員,一年就要花2800萬左右,屍體焚化650萬,安樂死250萬,其他不算),但能捕捉的狗只是一小部分(9000隻左右)。如果和民間合作tnr,光這三項費用3700萬就可以絕育24000隻以上的母犬,是政府捕捉的3倍,而願意投入的志工絕對是目前80個捕犬員的好幾倍,且其積極熱心程度絕對遠高於領薪水的捕犬員。因此,就成本來說,捕捉、收容、撲殺遠高於tnr。
犬隻絕育回置可能會造成咬人、追車、噪音、髒亂等,這也是社會成本。但換個角度想,這些狗本來就在那裏,不tnr也一樣有可能咬人、追車、噪音、髒亂等,這些成本並不是tnr造成的,沒有tnr同樣有這些社會成本。
也許有人誤以為我們主張tnr的狗不能抓,這完全是誤解,我們認為只要有咬人、追車或明顯威脅民眾、造成民眾嚴重困擾的狗都可以抓,但必須經過指認、評估(英國即如此),確定有這些問題才能抓。所以,tnr的狗如果有這些問題,一樣可以捕捉、隔離。我們不是要求不能捕狗,而是要求精準捕狗,反對目前的濫捕。也就是說tnr的狗入出問題,還是可以用隔離的方式處理。
【版本六】
敬愛的 立委,您對動物的關懷,我真的很感激
農委會反對在動保法定義裡加入「流浪動物」,原因是他們認為流浪貓狗是從家貓家犬棄養出來的,所以主張應從加強「飼主責任」解決。這是不可能的,政府連稽查植晶片都沒能力,更抓不到棄養者,如何從加強「飼主責任」解決問題?
政府的無能怠惰,導致大量的流浪動物。而要降低流浪動物,可能的途徑有很多:
第一、
殘忍,人道且有效的方法:短期內以氰化物全面毒殺流浪動物,動物會在最短時間死亡,很人道。毒殺貓狗比捕捉安樂貓狗容易,所以有效。但如此殘忍的方式,能容於國際,容於社會嗎?政府敢做嗎?
第二、
殘忍,不人道且無效的方法:捕捉、收容、處決。貓狗被捕捉過程會受盡驚嚇、摧殘。收容所裡瘟疫橫流,許多貓狗被病魔折磨而死,沒死的也因互咬、緊迫、環境惡劣而受盡苦難。至於安樂死其實一點也不安樂。這種方法,極殘忍而不人道。其次,捕捉貓狗並不容易,以目前政府捕犬人力,不可能短期內全面捕捉,只能局部慢慢捕捉,所以永遠抓不完殺不完,因此毫無效果。
第三、
人道且有效的方法:即捕捉、結紮、放回。台灣可貴之處,就是有屬不清的愛心人士,他們自掏腰包、甚至傾家蕩產,為流浪動物結紮、餵食。這麼多的愛心人士,只要政府願意洟注資源,輔導他們,他們會非常積極協助政府進行浪犬結紮。
以台北市街貓tnr為例,目前已超過200個里加入tnr區,台北市政府每年投入500萬絕育經費,與民間合作絕育社區街貓。於是每天晚上,台北市到處都是抓貓結紮的志工,光「tnr協會」就有超過300個志工,而正式與市政府簽約的協會有五個,志工上千人。這些都是充滿熱情、老練嫻熟,而且免費的人力。在台北市,志工參與街貓tnr是全年無休的。政府只要投入500萬,便可吸引如此眾多拼命的志工,協助絕育街貓。也因為絕育規模夠大,其效果相當良好。
可悲的是,農委會採取的是既殘忍、不人道又無效的方法。他們不敢採取第一種,又拒絕第三種,所以只能局部、有限地捕捉、收容、處決貓狗,永遠抓不完殺不完。
我們沒有其他選擇,只能選擇第三條路,同時增訂「家犬繁殖必須登記」(高志鵬等委員版本第五條修正案,或黃昭順委員版本第二十二條修正案。) 以及增訂「檢舉獎金」,才能有效降低流浪狗,最終讓街頭不再有流浪狗。
附錄:
收容所中未開眼的幼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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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完我眼眶都濕了。如此週到的設想,就別辜負別人的好心了。還請大量轉po喔!
花個三分鐘去寄信吧,各位善心人士們,舉手之勞,功德無量。
我先寄信去囉,為善不落人後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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