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养鬼(2 / 2)
案官员,也可由上司委派别官,但都必须穿大红斗篷及红色专用衣服,以驱鬼避邪。
监斩官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囚犯验明正身从狱中提出来,带往刑场,称为“出大差”,监押的方式也有规定,如南北朝时,押送时要乘露车,戴三械(项械、手械、足械),加壶手(固定双手的横木),到达刑场后去掉手械及壶手,时辰一到即行刑。
古时还规定,犯人的姓名和主要罪行要书写在手械上,让人们一目了然,这叫“明梏”,后世一直沿用,明清时,是把一块写有犯人姓名及罪行的木牌插在犯人背后,称为“法标”、“招子”,俗称“亡命牌”,反绑犯人双手游街示众。
斩首时,通常情况下是由刽子手把囚犯反绑在斩桩上,囚犯双腿跪地,头自向前伸出,刽子手拔下法标,挥刀从囚犯颈后向前下方猛砍,人头落地,斩首行刑结束。
旧时县官奉命处决死犯后,要进行一系列驱除邪魔鬼怪的活动,其中最重要一项就是到城隍庙去拈香,回到县衙要举行排衙仪式,然后退入后堂。
除了这一套官方的规矩外,还有一套心照不宣的秘密规矩,就是要要将这犯人的头骨盖骨给养起来,相传是汉献帝时,一个郡长(记不清了),奉旨在秋后处决了他的下属一县的县长,是因为贪污之罪砍头。
犯人被砍头之后,那个县长的阴魂不散,一到夜里就给他驮梦,那只没有脑袋,一身血淋淋的身体,提着自在己的脑袋,站在郡长的床前叫他,将郡长在梦里,给吓死过去几次又醒来,家中的老婆也给吓的跑回了娘家,一直缠着郡长不放,闹到他家鸡犬不宁,请了老道作法都没有用,最好郡长只好与那恶鬼,开诚布公的讲明,说此事他只是奉圣旨,并非他陷害于他,在说砍他脑袋的也不是他,死就死了,何必就揪住他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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